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制了《池州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有宝贵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6月22日前向我们反馈。感谢您的参与!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 汪国忠;
联系电话:0566-2126863;
邮箱:czjtwgz@163.com
池州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布局慢行交通,持续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府规范引导先行,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规范承租人骑行和停放行为,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便民利民。以方便市民出行为根本出发点,通过经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承租人依法使用和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2、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车辆投入、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管理。
3、创新发展。经营企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4、属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压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服务,依法规范引导。
(三)发展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务方式。
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完善慢行系统建设
加快慢行系统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对具备条件的现状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为保障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优化停放点位设置
1、制定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技术导则,规范停放点位设置。对禁停区域、路段,制定负面清单。
2、充分利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居住区、公园及旅游景区等场所的公共空间,施划停放点位,配套建设自行车停放设施。在新建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规划预留自行车停放区。
(三)引导车辆有序投放
1、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公众出行需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等因素,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进行总量调控,制定投放数量上限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2、引导经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达到投放数量上限,经营企业应当停止投放,同时停止受理新经营企业备案。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一)确定企业准入条件
经营企业在本市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车辆投放地设立运营服务机构,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
2、自有或租用满足车辆周转与维护需要的停车场地;投放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具备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
3、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5‰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卫生保洁,确保车辆完好率在95%及以上。配备必要的车辆转运设备,满足应急转运需要。
4、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
5、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和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
6、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满足以上条件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投入运营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地运营服务机构及场所证明、运营服务方案、投放车辆检验合格报告、管理及运维人员配备情况等材料。
已在本市投入运营的经营企业,应当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规范企业运营服务
1、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满足安全骑行要求。
2、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3、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骑行服务。
4、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设立投诉受理平台,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三)强化车辆停放管理
1、经营企业要合理调度车辆,依据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技术导则、禁停负面清单规定,规范有序停放,维护停放秩序。
2、经营企业要及时清理废弃车辆,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和清洁维护。
3、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以及经提醒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经营企业,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1、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2、加强经营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
3、加强对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失信行为的约束,市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将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保障承租人资金及信息安全
1、鼓励经营企业通过免押金、降低押金、即还即退押金等方式提供服务。收取押金的,经营企业须在注册地开设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主动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2、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充分运用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承租人信息。
(六)建立运营退出机制
1、经营企业退出运营的,须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2、对不履行主体责任、行业自律要求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运营市场。
四、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贵池区及市文明办、发改、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公安、行政执法、旅游、工商质监、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形成“市级统筹、属地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用户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整合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受理经营企业备案;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联合公安、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依据考核结果管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督促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特点,督促指导经营企业调度车辆。
3、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设置技术导则、禁停区域负面清单;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平台数据接入数字城管平台管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动态控制标准;会同市公安局加强停放秩序监督管理,建立违规投放停放查处机制,收缴违规投放、乱停乱放单车;督促、指导属地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4、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慢行系统完善工程规划,慢行系统完善工程实施。
5、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城市慢行系统建设。
6、市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骑行环境。
7、市发改、工商质监、税务、旅游、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8、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停放点位的选址、施划以及停放标志的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实施停放秩序的日常监管,落实相关经费,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对所属道路不具备慢行通行条件的,根据全市慢行系统规划,实施改造;对具备条件的,施划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为群众安全便捷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三)加强舆论宣传
1、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共享单车宣传和引导工作,倡导低碳、健康、文明的出行方式,引导公众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
2、中小学校应当做好在校学生使用共享单车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劝阻不满12周岁的学生使用共享单车。
3、经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媒体、学校加强宣传,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
本意见适用于池州市市区(含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人民政府、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发展。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执行,亦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