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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局运管科 发布时间:2020-11-0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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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城市公交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运营收入,科学合理测算财政补贴,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城市公交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运营成本测算、评价和审定的规则,是政府对城市公交企业实施补贴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第三条 成本规制补贴是在现行公交票价体制和公交规模基本稳定的条件下,以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监审数据为依据核实企业运营成本的补贴标准,根据成本和收入指标等综合因素,确定当年政府补贴额度。

第四条 城市公交成本规制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适度激励与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和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成本规制委员会,其组成部门及人员附后),市成本规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成本指标设定

第六条  城市公交规制成本等于经成本控制指标标准值或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方法核定的各项成本之和,包括营运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其他成本等。

城市公交规制成本可折算为公交车辆运行千公里单位成本。

第七条 营运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能耗费、保修费、轮胎消耗费、折旧与摊销、车辆保险和事故费和其他营运业务费。

第八条 人工成本是指直接间接从事城市公交运营业务的各类人员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含奖金和津贴等)、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保费、外聘劳务费、辞退福利等。人工成本根据不同的业务环节或根据成本发生关系分别归类计算。

(一)人车比:年均某类职工人数与年均营运车辆数的比值。分为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非公交车驾驶员(含乘务员、调度员、修理工、点钞员、后勤及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等)人车比两类。营运车辆数按实际投入营运的城市公交车数量计算。

人车比=年均某类职工总数/年均运营车辆数。

年均某类职工总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职工数)/12。

年均运营车辆数=∑(规制当年每月末运营车辆数)/12。

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为1.5。公交车驾驶员人数小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值规制;等于或超过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规制

非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标准值=前三年非公交车驾驶员人车比的均值。

公交车辆上一年增加不超过10%的,不增加非公交车驾驶员人数;车辆增加10%以车辆连续2年累计增加10%以上的非公交车驾驶员人数按人车比标准值核定

(二)工资薪酬按公交车驾驶员、非公交车驾驶员两类分别计算,人数由人车比和营运车辆数规制。

工资薪酬以上一年度年人均实际工资为基数,增幅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名义增长率。

(三)社保费、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纳,据实核定。

(四)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保费等费用计提比例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比例和城市公交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未超过上限水平的,据实核定。

(五)外聘劳务费,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外聘劳务用工薪酬金额为限。

(六)辞退福利,按国家规定标准据实列支

第九条 能耗是指用于公交运营的能源消耗费用,包括柴油、天然气、电力等费用支出,不包括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客运、货运、非营运车辆的能耗费车型依据燃料类别、车辆长度两项指标进行分类。

(一)某车型能耗标准值=∑该车型前三年千公里实际能耗/3(某车型运营未满三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千公里实际能耗计算标准值)。

能耗合理值根据实际能耗分别计算,若实际能耗在标准值的基础上浮动5%以内的,据实计算规制成本;若浮动超过或低于标准值的5%,按照标准值上浮或下浮5%计算规制成本。

(二)能耗单价按当年平均单价确定(按照当年采购的加权平均价计算)。

能耗费=∑某车型能耗合理值*行驶里程(千公里)*能耗单价。

第十条 保修费是指公交运营车辆保养维修发生的材料费支出,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费等费用。车型按照纯电动、非纯电动两类分别计算。

(一)某车型保修费标准值=∑该车型前三年千公里保修材料费实际值/3。

(二)保修费=某车型保修费标准值*年度行驶总里程/1000。

第十一条 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车辆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客运、货运、非营运车辆的轮胎消耗费不得计入。

(一)轮胎消耗费标准值=∑某车型前三年千公里轮胎消耗费用实际值/3。

(二)轮胎消耗费=某车型轮胎消耗费标准值*行驶里程/1000。

第十二条 折旧与摊销是指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一)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政府及社会其他组织投入无偿供城市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进入规制成本。

(二)公交车辆已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计入规制成本,未达到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政府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形成的收益计入规制收入。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参照执行。

(三)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销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四)公交车辆折旧年限为8年,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按照同类型最近年度的适用值确定。

第十三条 车辆保险费是指公交运营车辆按照规定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支出按实际缴纳数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四条 事故费是指超过保险赔付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计入规制成本),以及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评估费、诉讼费、调解费等。

第十五条 其他营运业务费是指城市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除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运营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支出费用,如安全生产费、车辆通行费、办公用房租赁和维修、站场租赁和维修、站亭(站牌)维护、信息化设施设备维护费、信息化网络通信费、公交广告制作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六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城市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营运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不含人工费。

管理费用=∑前三年管理费实际值/3

(二)财务费用。包括城市公交企业与公交运营服务相关的实际贷款数额及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手续费,按当年经认可的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七条 税金及附加城市公交企业为公交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

税金及附加标准值,为城市公交企业按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的税金及附加总额以当年实际发生额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八  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不列入营运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具体包括:

(一)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支出;

(二)捐赠支出;

(三)城市公交企业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及折旧;

(四)其他与公交服务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十九  本办法没有细化的成本项目或具体标准值,市成本规制委员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第三章  收入指标设定

二十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城市公交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包括票款收入和包车收入。(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城市公交企业的广告收入,以及城市公交企业外修收入、培训收入、租赁收入等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收入。

(四)补贴收入包括油补贴、新能源车运营补助及政府给予的其他专项补贴。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含补贴收入)。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收入标准值根据以下方式分类确定: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标准值根据经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

(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的标准值据实核定。

第二十二条  对计算的城市公交企业规制收入、规制成本的调整与修正:

(一)除营业外收入(含补贴收入)外,城市公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的,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收入为规制收入。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收入的,据实作为规制收入。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显偏低的,由市成本规制委员会审核确定。

(二)为促进城市公交企业提质增效,除人工成本、车辆保险费、税金及附加以及新购车辆新增折旧外,其他成本费用总额应逐年压缩,其中:管理费用、事故费年度压缩率不低于3%。

第四章  规制补贴

第二十三  公交规制补贴指对城市公交企业公交成本合理值公交收入合理值之间的差额给予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规制补贴=规制成本-规制收入

二十四  城市公交企业因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高于规制成本,或实际收入低于核定收入的,经审计认定为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成本规制委员会研究后,提出调整规制结果的意见,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交规制补贴以市本级财政补贴为主,同时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建立相关城市公交线路规制补贴分级承担机制。

主城区开通至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贵池区、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的城市公交线路规制补贴由市本级与受益地政府(管委会)按辖区内年运营里程占比分级承担,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主城区开通至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等跨区域城际公交线路,规制补贴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贵池区、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等各辖区内开的内部循环城市公交线路,规制补贴资金,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承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规制补贴预算

第二十六条  为与年度预算编制相衔接,城市公交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向市成本规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测算方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核后,向市财政局(国资委)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后,报请市人大批准。

二十七  公交成本规制补贴资金根据市成本规制委员办公室每季度审核意见及时拨付。

二十八  规制补贴拨付与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挂钩,挂钩比例不低于20%。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建立成本规制补贴绩效评价机制,每年度由市成本规制委员办公室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长江以南、牧之路以西、铜九铁路和芜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部分区域,不包括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池州市已出台的城市公交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县、九华山风景区的公交成本规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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